TaleInn 小說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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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登入

TERMS OF SERVICE

服務條款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服務條款(以下稱「本條款」)適用於「小說旅店 TaleInn」(以下稱「本網站」或「小說旅店」)所提供之網站瀏覽、會員帳號、文章與留言互動、原創內容、活動、商品交易、數位內容、訂閱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

使用者於註冊會員、購買商品或服務,或使用依法或依服務性質須同意本條款之功能前,應有合理機會完整審閱本條款。

本網站應以可供使用者完整查閱及合理保存之方式提供本條款。依法應適用其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並從其規定。

本條款如有疑義,應依相關法令及誠信、平等互惠原則解釋;屬消費關係者,依法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消保法並規定,顯失公平的定型化條款可能無效。

第二條 服務提供者資訊

本網站服務提供者資料如下:

營運者名稱:[正式營運者法定名稱]
負責人/代表人:[填寫]
統一編號:[完成稅籍或公司/商業登記後填寫]
營業所或聯絡地址:[填寫]
客服電子郵件:[填寫]
客服電話:[填寫]
網站:www.taleinn.com

開始經營網路銷售並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後,本網站將依適用法令於網路銷售頁面明顯位置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第三條 小說旅客會員帳號

使用本網站部分功能時,使用者可能須註冊「小說旅客」會員帳號。

使用者應提供真實、正確及可正常使用之電子郵件與其他必要資料,不得冒用他人身分或以未經授權之電子郵件建立帳號。

使用者應自行妥善保管帳號登入資訊及密碼,不得將帳號提供第三人不當使用。

如使用者發現帳號、密碼或其他驗證資訊有遭冒用、竊取或未經授權使用之虞,應儘速通知小說旅店。

小說旅店知悉會員帳號或密碼遭冒用時,將依適用法令立即暫停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並得為確認帳號安全所必要之處理。此要求亦屬現行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事項之一。

第四條 未成年人

未滿十八歲之使用者使用本網站時,應依中華民國民法及其他適用法令處理其法律行為能力相關事項。

涉及購買商品、付費訂閱、付費活動或其他成立契約之行為時,如依法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承認或同意,使用者應於交易前取得之。

小說旅店得於有合理必要時要求使用者確認年齡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情形。

第五條 服務內容

小說旅店目前及未來可能提供包括但不限於:

「探書櫃檯」、「說書酒吧」、「創書閣樓」、「藏書謎匣」、會員功能、留言與互動、原創小說、影音或直播內容、線上或實體活動、實體商品、數位內容、訂閱服務及電子報等。

小說旅店得就尚未成立個別有償契約之免費功能、網站介面或未來服務內容進行合理調整。

惟小說旅店不得以本條款作為單方變更已成立交易契約、已購買商品之規格或已付款服務重要權益之依據;如依法須取得使用者同意者,應另行取得之。現行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規範亦明定不得保留單方變更契約內容的權利。

第六條 使用規範

使用者不得利用本網站從事違反法令、侵害第三人權益、妨害本網站正常運作或其他顯然不當之行為,包括侵害著作權、人格權、隱私權或其他權利;散布惡意程式、垃圾訊息或非法內容;未經授權存取系統;規避安全措施;利用自動化工具大量建立帳號、暴力嘗試登入、爬取受限制內容或干擾本網站服務。

如使用者違反本條款或法令,小說旅店得於必要且合比例範圍內限制功能、移除違規內容或暫停帳號。

若涉及使用者已支付之商品或服務,相關處理不得因此排除其依法享有之退款、損害賠償或其他權利。

第七條 使用者提供之內容

使用者對其自行創作並投稿、留言或發布之內容,仍保有依法享有之著作權及其他權利。

使用者將內容主動提供予小說旅店公開展示時,同意於提供相關網站功能所必要之範圍內,授權小說旅店進行儲存、備份、重製、公開傳輸、顯示及必要之技術格式處理。

前項授權之目的限於營運本網站、呈現該內容、進行內容管理、安全備份及提供相關會員功能,不因此使小說旅店取得使用者內容之所有權,亦不代表小說旅店得未經另行同意將使用者之原創作品獨立出版、商品化或出售。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

小說旅店自行創作或依法取得授權之名稱、商標、Logo、文章、小說、圖片、圖像設計、網站介面、影音、遊戲機制、謎題、故事內容及其他素材,其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小說旅店或原權利人所有。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權利人同意外,不得擅自大量重製、改作、公開散布、重新販售或以其他方式超出合理個人使用範圍利用。

一般使用者以分享網站連結方式推薦公開內容,不受前項限制。

第九條 商品與服務資訊

小說旅店提供商品或付費服務時,將於交易頁面揭露商品或服務名稱、內容、價格、數量、規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運費或其他必要交易資訊。

商品交易頁所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依法應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小說旅店之廣告或商品說明不得以「僅供參考」等方式概括排除依法應負之責任。

如個別商品頁、活動頁或訂閱方案另有經雙方同意之具體交易條件,該個別約定於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前提下,優先適用。

第十條 訂購程序及契約成立

小說旅店於使用者完成訂購前,應提供商品或服務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交易事項的確認機制,使使用者得於送出訂單前檢查及更正。

使用者送出訂單後,小說旅店得以電子郵件、會員頁面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訂單資訊。

訂單之送出或系統自動寄發「收到訂單」通知,是否即構成契約成立,應依交易流程所呈現之內容、雙方意思表示及適用法令認定。小說旅店於契約成立後,應依約履行。

第十一條 付款、運費及交付

小說旅店將於交易前揭示可使用之付款方式。

如涉及第三方金流服務,相關付款資訊可能由金流服務業者依其服務條款與隱私政策處理。

實體商品之配送區域、方式、預計交付時間及運費計算方式,將於交易頁或結帳流程中揭示;依法應記載運費而未記載者,依適用法令處理。現行網路交易規範明定,未記載運費負擔方式時,視為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第十二條 通訊交易解除權、退貨及退款

使用者以網路方式與小說旅店成立通訊交易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屬法定合理例外情形外,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依法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費用或對價。

消費者依法解除契約時,小說旅店將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商品取回及退款。法律原則上要求業者於一定情況下於收到解除通知後十五日內取回商品,並於取回商品、收到退回商品或收到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已支付之對價。

如特定商品或服務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定合理例外,小說旅店將於交易成立前以清楚方式另行告知。

對於「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僅於符合法令規定,並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後始開始提供之情況下,始可能排除七日解除權。

使用者僅同意本一般服務條款,不當然視為已就所有未來數位商品放棄七日解除權。如小說旅店日後販售符合合理例外之數位內容,將於各該交易結帳程序另行提示並取得必要同意。

商品具有瑕疵、不符合契約內容或其他依法享有之權利,不因七日解除權是否適用而當然受到排除。

第十三條 訂閱與自動續訂

小說旅店未來如提供付費訂閱服務,將於使用者訂閱前明確揭露服務內容、計費金額、計費週期、服務期間、付款方式、續訂方式、取消方式及取消後之效力。

如採自動續訂,將於訂購前以清楚方式說明其性質及收費週期,並依適用法令取得必要同意。

訂閱之解除、終止與退款權利,依個別服務性質、交易條件及適用法令辦理。

第十四條 電子報及行銷資訊

會員註冊與電子報訂閱為不同事項。

使用者註冊小說旅客會員時,不因此當然同意接收廣告、電子報或行銷訊息。

如小說旅店日後提供電子報、活動推廣或其他行銷通知,原則上將透過獨立選項取得使用者意願。

使用者得隨時依郵件所附退訂方式或透過客服表示拒絕接收行銷訊息。小說旅店收到拒絕後,將依適用法令停止將相關個人資料用於該行銷目的。現行個資法要求非公務機關於當事人拒絕接受行銷後立即停止,且首次行銷應提供拒絕方式。

必要之帳號安全通知、訂單通知、付款通知或服務管理資訊,不屬前述行銷訊息。

第十五條 第三方服務

為提供網站服務,小說旅店可能使用網站主機、電子郵件寄送、安全防護、人機驗證、金流、物流、電子發票或其他第三方服務。

第三方服務涉及使用者個人資料時,小說旅店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在必要範圍內處理或委託處理。

第三方網站或服務若由使用者自行另行使用,其法律關係可能另受第三方服務條款與隱私政策規範。

第十六條 系統安全及服務中斷

小說旅店將採取合理之技術與管理措施,維持與使用者交易之資訊系統具有一般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此亦為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之法定應記載事項。

因必要維護、資安事件、第三方基礎服務中斷、天災或其他非可合理控制之原因,服務可能暫時中斷。

前項規定不構成對小說旅店依法應負損害賠償或履約責任之預先免除。

第十七條 服務或條款變更

小說旅店得因法律、技術、安全或服務發展需要提出本條款之修正版本,並標示修正日期及版本。

修正內容原則上向未來生效,不得以概括條款任意追溯變更已成立交易之實質權利義務。

依法或依變更內容須重新取得使用者同意者,小說旅店將另行取得必要之意思表示。

第十八條 消費爭議及申訴

使用者如對商品、服務、付款、退貨、個人資料或其他事項有疑問或爭議,可透過本條款所載客服方式聯繫小說旅店。

如屬消費爭議,小說旅店將依消費者保護法妥適處理。依消保法第 43 條,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申訴應於申訴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

如未獲妥適處理,消費者仍得依法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或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 準據法及管轄

本條款原則上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如發生爭議,雙方得先本於誠信協商處理。

任何有關法院管轄之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律所得主張之法定管轄權利。現行網路交易規範也明定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排除消保法或小額訴訟的法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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